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,医方是否存在过错,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均需通过司法鉴定予以证明。
可是,
在鉴定结果出具后,
医方请求重新鉴定,
法院会同意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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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回顾
年6月11日,医院产下儿子杨某。年12月29日,杨某的父母发现一岁半儿子的眼中常有分泌物流出,医院进行检查。甲医院诊断意见为杨某患左眼结膜炎,并开具相关滴眼液进行治疗。
年1月2日,医院进行住院诊治,被诊断为病毒性角膜炎。医院进行相关治疗后,杨某于年1月11日出院。
年3月13日,医院治疗,入院诊断为:双眼先天性青光眼(婴幼儿型);左陈旧性尺桡骨折。原告杨某住院后,于当月15日在全麻下行左眼小梁切开+前房成形术,于当月22日在全麻下行右眼小梁切开切除+虹膜周切+前方成形术,并于当月27日出院。
诉讼过程中,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甲、乙、丙这3家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、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。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:甲医院不存在过错;乙医院存在过错,过错与损害结果有一定因果关系;丙医院不存在过错。
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,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,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,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。杨某先后在甲、乙、丙这3家医院就诊治疗,根据鉴定意见,甲、丙医院对杨某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,无须承担责任;乙医院对杨某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,故应对杨某的损害结果承担50%的责任。
法院判决
五华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,乙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某支付赔偿金.76元;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本案判决后,乙医院不服提起上诉,并在二审过程中申请重新鉴定,昆明中院审理后判决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现判决已生效。
法官后语
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,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。
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,对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,以及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,均需要通过鉴定予以认定。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一种类型,是否采信也要经过法院的证据审查过程。
作为当事人来说,如果申请重新鉴定,应提交证据证明鉴定意见存在以下问题:
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;
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;
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;
鉴定材料有虚假,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;
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,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;
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;
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。
本案中,乙医院在一审过程中未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;鉴定前,当事人双方就检材进行了确认;乙医院也未提交证据证明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的资质存在问题。故,医院申请重新鉴定的请求,法院不予准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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素材提供:武子捷
撰稿:范萌萌
原标题:《1岁半小儿患眼疾,3家医院诊断出3种结果,结果……》